法治時代網訊 近日,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制假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
2017年,謝某某注冊成立了一家服裝公司,主營服裝生產及銷售。2023年,安某某委托謝某某幫忙生產某意大利品牌的連帽衛(wèi)衣,在未取得該品牌授權的情況下,謝某某安排公司設計師制作了衣服設計稿,購買了布料、品牌標識等原材料,由公司管理人員聶某將這筆訂單外發(fā)給了寧都鄭某某的制衣廠進行加工生產,鄭某某在未取得該品牌授權的情況下,按照聶某的要求生產了1905件該品牌連帽衛(wèi)衣。
寧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謝某某、聶某、鄭某某提起公訴。近日,經審理后,綜合被告人鄭某某、謝某某、聶某有自首、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生產的假冒產品未流入市場,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對該三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供稿單位:寧都縣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黃筱婷)